福建开放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间接费用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福建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政研〔2021〕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财教〔2019〕1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允许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含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科研管理费指学校为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用于项目申报、论证、检查、结题等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是为激励科研人员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占项目立项资金总额的比例,按照具体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其他类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相关规定对以下分段超额累退比例进行调整,则参照调整后的比例上限核定。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下的部分为项目经费总额的 40%(其中5%为科研管理费, 35%为绩效支出);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含 50 万元)的部分为项目经费总额的30%(其中5%为科研管理费, 25%为绩效支出);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项目经费总额的20%(其中3%为科研管理费,17%为绩效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未约定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100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的项目其间接费用为项目经费总额的60%(其中5%为科研管理费,55%为绩效支出)。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间接费用为项目经费总额的50%(其中3%为科研管理费,47%为绩效支出)。
学校配套和支持经费按以上比例核定间接费用。
对于科研规模较小的特别委托项目(经费不超过2万元),原则上可采取后补助方式,经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第五条 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处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果属于项目结项后可以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后等级确定,并由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第六条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根据协议中经费分配比例核定学校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我校作为子课题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到校经费核定;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明确约定的,则从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的剩余部分为项目组人员的绩效奖励,且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第八条 绩效支出仅用于实际参加课题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的贡献大小确定,严禁非项目组成员参与绩效分配。
第九条 绩效领取。有立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项目管理单位有向我校拨付项目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项目组可领取按立项经费核定比例的项目绩效的5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项目组可领取项目绩效剩余部分。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绩效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获得结项通知书或结项证明之后,项目组方可领取。横向科研项目绩效的领取参照有立项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绩效领取办法。
项目负责人填写《福建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经科研处审核盖章和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处审定领取。绩效支出报销发放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按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个人所得税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
(二)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的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被经费下达部门追回经费等;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纪违规或其他影响学校学术声誉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如项目或相关研究成果被学校或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追回全额绩效奖励。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的开支应自觉接受监督,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等。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绩效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部委、省市制度、规定和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立项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按照《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闽电大〔2018〕44号)执行,不作调整;仍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福建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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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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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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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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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是否结题验收(勾选)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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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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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科研处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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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科研校领导批准意见 (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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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绩效发放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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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在课题中承担的任务 |
任务完成情况 |
应发金额 |
扣个税 |
实发金额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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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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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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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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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放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