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管理,落实教授治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和《福建开放大学章程(核准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和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1/2;委员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担任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按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五)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一名。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学科组。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审议学科、专业的建设规划和设置办法。
(二)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历继续教育培养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
(六)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和学术道德规范等事务。
(七)评议校内各类教学、科研、人才资助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审定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评审推荐校外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及奖项。
(八)对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以及客座教授聘任等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学校预算中有关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使用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审议、评定和咨询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学术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独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学术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发放相关会议材料。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提议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记名投票、隐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学术事务时,可邀请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学院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所述负责人或专家的意见,但所述负责人或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也可通过通讯审议形式来审议非重大事项或紧急事项, 通讯审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提交审议意见方为有效。秘书处整理、汇总形成审议结果后向主任委员报告,经主任委员审批后向全体委员报告审议结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直属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细节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开放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