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放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的统筹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社科工作领字〔2019〕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政研〔2021〕6号)和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以及福建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的目的是鼓励科研人员提升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培养科研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创新活力。
第二条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处管理。其主要来源有:
(一)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专项资助或捐赠。
(二)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对科研成果给予的奖励/补贴中归属学校的部分。
(三)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余经费范围从《福建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开大〔2022〕56号)文件的第十四条规定)。
(四)拨付的科研项目管理费。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校以下科研活动:
(一)科研人员按照问题导向,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以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自主选题,开展基础前沿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交叉学科创新研究和应用对策等软科学研究等。研究项目只用于直接费用支出,不列支间接费用,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按照《福建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闽开大〔2022〕56号)文件执行。
(二)科研成果示范推广。
(三)创新团队培育与建设。
(四)后补助项目的前期补助(经费到位后返回科研发展基金)。
(五)实验室改造与安全建设。
(六)邀请专家开展学术讲座、评审和咨询。
(七)举办和参加学术会议。
(八)结题项目后续研究及相关成果的出版。
(九)购买小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科研发展基金经费使用必须在校内报账,不得以协作费方式外拨给外单位。
第五条 申请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自主选题项目,由科研处管理。
(一)以个人或二级单位为单位,根据社会紧急需求开展应急项目研究,或者有突破性发展或广阔应用前景 的基础或应用创新性研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可不定期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经费从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发展基金中开支。
(二)研究项目执行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使用科研发展基金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处于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期内等科研信用不良人员不得申请使用结余经费)。
(二)申请当年没有到期未结题的主持项目。
第七条 立项后的科研发展基金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个人申请的项目需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附件1),到期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报告(附件2) 和经费决算表(附件3),完成结题手续。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上附件材料由科研处存档备查。
第八条 正式立项后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需按经费预算开支。项目到期后仍有结余的,财务处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退回科研发展基金账户,滚存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开放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申请报告(个人)
2.福建开放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个人)
3.福建开放大学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